(2013)小行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与山西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山西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小行执审字第4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冯美俊,女,该局科员,住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汾东小区四号楼。被申请人山西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1号1412室。法定代表人李彦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小震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已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抗震设防审批文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撤回其申请执行小震罚字【2012】第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防震减灾局负担。审 判 长 田 甜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少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思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