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承德县林业局与邹丽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林业局,邹丽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承德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姚国锋,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丽芹。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林业局与被告邹丽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林业局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林业局撤回对被告牛占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林业局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邴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