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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初字第1号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徐高峰。委托代理人:郁凤彬。委托代理人:童哲。被告: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锋。委托代理人:陈序。被告: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嘉旭。被告: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舟山金海船业有限公司、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34元,减半收取45317元,由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王文海人民陪审员  李宝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