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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文明、舒少英与陈红琴、陈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明,舒少英,陈红琴,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杨文明,男,1941年4月,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舒少英,女,1942年10月,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陈红琴,女,1969年3月,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陈琳,男,44岁,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杨文明、舒少英以被申请人陈红琴、陈琳侵占其财产权为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红琴、陈琳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申请人杨文明、舒少英已向本院提供鄂C334**货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文明、舒少英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红琴、陈琳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申请人杨文明、舒少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先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