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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庆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