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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汪玉霞与李大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霞,李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汪玉霞。被执行人:李大志。申请执行人汪玉霞与被执行人李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玉霞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被执行人按期将执行款10000元及执行受理费50元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汪玉霞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