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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一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斌与王胜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01319号原告:王斌,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治国,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贵,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王胜贵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王胜贵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在相关金融机构等额存款,或对其等额到期收益予以提存。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胜贵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王胜贵所有的等额价值的财产。二、对被告王胜贵的到期债权及收益,相关单位予以停止支付。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苏香红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