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优配汽车零件贸易(山东)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与王云龙、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优配汽车零件贸易(山东)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王云龙,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93号原告:优配汽车零件贸易(山东)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号附**号果品汽配城内****号。负责人:张文江,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王云龙,男,33岁,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于丽,女,33岁,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优配汽车零件贸易(山东)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与被告王云龙、被告于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优配汽车零件贸易(山东)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优配汽车零件贸易(山东)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优配汽车零件贸易(山东)有限公司烟台第一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