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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林思银与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18号申请人林思银。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西湖路401号。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林思银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15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林思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林思银的申请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宿仲裁字第15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凤鸣审判员  朱千里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