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繁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繁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高开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明波路2-19号7门。法定代表人华健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珣,系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繁波,男,住址沈阳市。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繁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新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淑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