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彩娟与陈燕回、雷红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彩娟,陈燕回,雷红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23号原告:胡彩娟。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陈燕回。被告:雷红叶。原告胡彩娟与被告陈燕回、被告雷红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彩娟委托代理人薛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红叶、陈燕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彩娟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燕回于2012年8月12日因经营活动需要向原告暂借人民币1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5分,发生纠纷诉讼费及诉讼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将被告所借款项转入被告陈燕回开具的农行卡150000元。但是被告借款后,到期未按承诺履行,既不归还本金和利息,也不接电话,原告感到出借资金不安全,为早日实现自己的债权和减少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5万元,月息2.5分计,从2012年8月12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本案诉讼代理费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原件共三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3、转账凭条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的事实;4、委托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代理费为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5、税务发票联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已支付代理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陈燕回、雷红叶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证据均符合其形式及实质要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代理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8月12日,被告陈燕回向原告胡彩娟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借款本金为150000元,利息为月息2.5分,借款期限至2012年12月14日,逾期归还则律师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2012年8月12日,原告胡彩娟支付被告陈燕回借款150000元;2012年12月24日,原告胡彩娟支付本案代理费6000元。另查明:2009年5月15日,被告陈燕回与被告雷红叶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燕回在向原告借款后,应依法按约定日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被告未依法履行相应义务产生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2年8月12日,即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陈燕回与被告雷红叶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燕回、雷红叶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有借条、转账凭条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代理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有委托协议书、发票联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燕回、雷红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燕回、雷红叶返还原告胡彩娟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被告陈燕回、雷红叶偿付原告胡彩娟借款利息(以本金150000元计,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12年8月1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与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三、被告陈燕回、雷红叶支付原告胡彩娟诉讼代理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胡彩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1879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299元,由被告陈燕回、雷红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