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潍坊爱艺思乐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爱艺思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行执字第16号申请人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树铭,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青舟,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潍坊爱艺思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吉孝,经理。申请人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爱艺思乐器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爱艺思乐器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理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刘成信代理审判员 赵洋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