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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晶霞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晶霞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晶霞,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许明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再审申请人陈晶霞因起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晶霞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对陈晶霞请求判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保险行为违法等请求不予受理不当。故请求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晶霞请求确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客户经理莫宏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销售保险的行为违法、确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为无效条款的问题,属于该行业进行监管、处理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请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赔偿其损失的问题,也缺乏具体的事实、理由,故一、二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也予以确认。综上,陈晶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晶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莺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