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刚,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红玲,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梁志祥审 判 员 石红波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第1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