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等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12年2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2012年2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甲,2012年2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乙,2012年2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谭某丙,2012年2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2012年6月1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脱逃。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刑诉字[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等六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脱逃,为避免案件审限过长,可中止对被告人李某乙的审理。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李某乙的审理。审判员 赵万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伦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