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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夏文英与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文英,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夏文英。被告: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晓光。原告夏文英与被告杭州花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文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