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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万桂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桂兰,衣秀红,焦信旭,焦雪蕾,崔庆芝,青岛即墨市佳龙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万桂兰。申请执行人:衣秀红,申请执行人:焦信旭,申请执行人:焦雪蕾,被执行人:崔庆芝,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佳龙包装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桂兰、衣秀红、焦信旭、焦雪蕾与被执行人崔庆芝、青岛即墨市佳龙包装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