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万桂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桂兰,衣秀红,焦信旭,焦雪蕾,崔庆芝,青岛即墨市佳龙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万桂兰。申请执行人:衣秀红,申请执行人:焦信旭,申请执行人:焦雪蕾,被执行人:崔庆芝,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佳龙包装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桂兰、衣秀红、焦信旭、焦雪蕾与被执行人崔庆芝、青岛即墨市佳龙包装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永收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