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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姚声浩、杨康、黄永星、邹自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声浩,杨康,黄永星,邹自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镜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声浩,绰号二子、黑子,男,1992年1月4日出生。2012年6月17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瑞飞,安徽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康,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2012年6月20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永星,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2005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2000元,并撤销对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2年6月17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邹自豪,绰号豪豪,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2012年6月17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胡修建,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黄永星、邹自豪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黄永星、邹自豪及上述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20时左右,被告人姚声浩、邹自豪、杨康三人驾车窜至本市火龙岗镇远胜路门头上有“中国移动通信”字样的面条馆,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关某某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200余元硬币。2、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声浩驾车伙同他人窜至本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二期面馆,进入店内暴力恐吓被害人王某某,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几百元硬币。3、2012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四人驾驶现代牌轿车窜至本市鸠江区万春花园6期工地边的兴隆排挡,被告人姚声浩、杨康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恐吓,被告人黄永星、邹自豪紧随其后,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两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4、2012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杨康伙同他人驾驶现代牌轿车窜至本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对面的楚江府邸工地门口的小店,进入店内暴力恐吓被害人余某某,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300余元硬币。5、2012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伙同周某驾驶现代牌轿车窜至本市镜湖区铁路小区新建门面房的烟酒店,由被告人杨康在外驾车,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及周某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晋某某进行暴力恐吓,被告人邹自豪紧随其后,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多余元硬币。6、2012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姚声浩、邹自豪伙同他人驾驶现代牌轿车窜至本市镜湖区铁路小区内的便利店,二被告人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7、2012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四人驾驶奇瑞瑞虎轿车窜至芜湖县喇叭口四子饭店,四被告人进入店内,被告人黄永星、邹自豪持刀对被害人张某乙先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8、2012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四人驾驶奇瑞瑞虎轿车窜至芜湖县喇叭口南北饭店,四被告进入店内,被告人姚声浩持刀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黄永星、邹自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声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康、黄永星、邹自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永星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康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声浩辩称,只抢劫了弋江嘉园二期和铁路小区烟酒店两起,其余的不是事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姚声浩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应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姚声浩只参与了两起。3、被告人姚声浩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杨康、黄永星、邹自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康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杨康系从犯,依法应减轻或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康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自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邹自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邹自豪系从犯,依法应减轻或从轻处罚。3、被告人邹自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经审理查明:1、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20时左右,被告人姚声浩、邹自豪、杨康三人驾车至本市火龙岗镇远胜路一家门楣上有“中国移动通信”字样的面条馆,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关某某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200余元硬币。2、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声浩驾车伙同他人在本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二期面馆,进入店内暴力恐吓被害人王某某,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几百元硬币。3、2012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四人驾驶现代牌轿车至本市鸠江区万春花园6期工地边的排挡,被告人姚声浩、杨康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恐吓,被告人黄永星、邹自豪紧随其后,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两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4、2012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杨康伙同他人驾驶现代牌轿车至本市弋江区中南建材城对面的楚江府邸工地门口的小店,进入店内暴力恐吓被害人余某某,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300余元硬币。5、2012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伙同周某驾驶皖BBB6**现代牌轿车至本市镜湖区铁路小区新建门面房的烟酒店,由被告人杨康驾车在外等候,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及周某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晋某某进行暴力恐吓,被告人邹自豪紧随其后,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多余元硬币。6、2012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姚声浩、邹自豪伙同他人驾驶现代牌轿车至本市镜湖区铁路小区内的王老五便利店,二被告人进入店内持刀对被害人张某甲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7、2012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驾驶奇瑞牌瑞虎轿车至芜湖县喇叭口四子饭店,四被告人进入店内,被告人黄永星、邹自豪持刀对被害人张某乙先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8、2012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杨康驾驶奇瑞牌瑞虎轿车至芜湖县喇叭口南北饭店,四被告人进入店内,被告人姚声浩持刀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暴力恐吓,抢劫店内赌博游戏机一台及机内的100余元硬币。2012年6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市弋江区火龙岗镇新运网吧,将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当场抓获。同年6月20日,被告人杨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邹自豪的亲属退出赃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声浩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四月份的时候,其对朋友邹自豪(小名豪豪)、黄永星(外号猫子)、杨康讲和其一起去搬别人的游戏机,搞机子里面的钱花,他们也答应了。于是2012年5月25日晚上约7点钟左右,其和黄永星、邹自豪、杨康、周某五个人驾驶一辆现代牌轿车,在神山口铁路小区门口的一个烟酒店里发现有老虎机,于是,杨康在车内驾驶,保持车子不熄火,其和邹自豪、黄永星几个人拿着刀冲进去,把老虎机抢走了,后来在偏僻的地方把锁撬开,里面有二十多块钱硬币。还有一次也是5月十几号的一天,其和黄永星、邹自豪一起开车来到弋江嘉园二期路边的两家面馆,看见这两家店内各摆放了一台老虎机,于是先后拿着刀进到这两家店里,把老虎机面板捣碎了,并把老虎机搬上车子抢走了,里面有350元的硬币。抢老虎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搞点钱用,拿着刀主要是让别人害怕,不敢反抗。2、被告人杨康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4、5月份左右,有一次其和表叔姚声浩(外号二子,黑子)他们在一起玩的时候,姚声浩带其和他们一起去抢老虎机搞点钱,说摆老虎机也是违法的,别人一般不会报案。2012年4月下旬左右的一天,其和姚声浩、邹自豪、周某四个人开了一辆奇瑞轿车到了火龙岗镇海螺那边的一个加油站附近,在一个小面馆看到一台赌博老虎机,于是大家下车进到店里,姚声浩问店里人老虎机是谁的,并说要把机子搬走,然后其和周某把机子搬到车子的后备箱,老板看到几个小青年气势汹汹的,也不敢说什么,大家一起上车开到偏僻处,把老虎机锁砸开,里面有二百多块钱硬币。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其和姚声浩、邹自豪、黄永星、周某五个人开了一辆租来的灰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到了万春花园附近工地的一个小店,里面有两台老虎机,大家一起下车进到店里,姚声浩还从汽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把砍刀,姚声浩问谁是老板,机子是谁放的,让他们把机子搬走,其和黄永星一人搬了一台机子到车上,周某跟着上了车,姚声浩、邹自豪也上了车。之后大家开车到了姚声浩家,在他家里把机子锁砸开,里面有八、九十块钱硬币。同一天晚上八、九点多钟,大家一起开车到中南建材城附近一个工地,里面有小卖部,他们让其先去店里看看有没有老虎机,其就下车去店里买了一瓶水,店里有四、五个老头子在,其回去告诉了他们,自己就没有下车了,在车里等着。他们四个人下车到了店里,过了几分钟,他们把老虎机搬到车的后备箱里,大家开车离开了。后来到了邹自豪的奶奶家,他们讲机子里有三百多块钱。2012年5月25日晚上九、十点钟,其说铁路小区那边的店里有老虎机,他们说去看看。其和姚声浩、邹自豪、黄永星、周某五个人就开了现代牌轿车到了神山口附近的铁路小区,在小区门口门面房的一家烟酒店里看到老虎机,其怕老板认识就坐在副驾驶位置没有下车了,姚声浩他们四个人下车进到店里,随后黄永星又回来在车后备箱拿了一把砍刀在手上,又进到店里。几分钟后,其看到黄永星搬了一台老虎机出来放进后备箱,然后大家上了车,男老板追出来不让姚声浩走,姚声浩把老板一推,他也上车,老板用手抓住车窗玻璃,姚声浩把他的手掰开,黄永星加大油门把车子开走了。大家把车开到小金山桥裆下面后,把老虎机锁砸开了,里面有35块钱。2012年6月11日中午,其和姚声浩、邹自豪、黄永星四个人开了一辆黑色的奇瑞瑞虎轿车到了清水镇附近四子饭店,大家下车进到店里,黄永星和邹自豪各拿了一把刀,进去后,姚声浩问老虎机是谁的,并让他们把机子砸掉,黄永星和邹自豪就用刀把老虎机面板砸坏了,其把老虎机搬到了车上,随后开车离开。之后,大家又到了前面的南北饭店,姚声浩拿了把刀,其余四个人一起进到店里,姚声浩说了同样的话,那个店里的女的也没敢讲什么,其和邹自豪把老虎机搬到车上。之后,大家把车开到偏僻的地方把两台机子的锁撬开。里面分别有一百多元硬币。3、被告人黄永星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5月中旬一天下午,姚声浩开一辆现代伊兰特车到鲁港的网吧找到其,并说带其去砸机子搞点钱花,其同意了。于是其帮姚声浩开车,车上除了他还有邹自豪、周某、杨康。然后大家一起开车到了开发区万春花园附近一个工地旁的小卖部有两台老虎机,姚声浩和杨康、周某各自拿着一把砍刀下车到店门口,问谁是老板,没人说话,姚声浩就喊他们搬机子,杨康和周某一人搬了一台机子放到了汽车后备箱,车子开到姚声浩家,在他家把两台老虎机砸了,机内多少钱其不知道,反正钱都放在姚声浩那,他负责大家吃喝玩的费用。5月25日22时许,其和姚声浩、邹自豪、周某、杨康五人一起开着现代车到镜湖区铁路小区门口的一个烟酒店里发现里面有老虎机,姚声浩说他原来摆在这里的机子被砸了,于是让大家把店里的机子砸了,当时其和杨康手上都拿着砍刀,其就用砍刀把机子外壳砸坏。姚声浩又让杨康和邹自豪把机子搬走,男老板不让拿走和姚声浩发生了冲突,姚声浩和男老板拉扯着并把他推到旁边,然后大家一起走了。6月11日13时许,其和姚声浩、邹自豪、杨康四人一起开着一辆黑色的瑞虎车到了清水附近,在一个面条店看到一台老虎机。其和杨康各自拿着一把砍刀下了车来到店门口,姚声浩对店老板说,其要把机子搬走,别人要是要机子让他打电话,然后大家就把机子搬走了,车开到偏僻的地方后就把老虎机砸了,钱给了姚声浩。当天下午,其和姚声浩、邹自豪、杨康继续开车往湾沚方向走,走到喇叭口附近,看到路边的四子饭店有老虎机,于是停车,其和邹自豪拿着砍刀到了饭店里面,姚声浩问店里人机子是谁的,其要把机子搬走,别人要是要机子让他打电话,杨康把砍刀给了邹自豪自己上去搬机子。后到偏僻的地方把机子砸了,钱给了姚声浩。4、被告人邹自豪供述,证实了2012年5月23日晚上九、十点钟的时候,姚声浩、周某、杨康和黄永星五个人一起开车到海螺斜对面的那个面条店里,持刀抢劫了一台老虎机。5月25日下午,其和姚声浩、周某、杨康和黄永星五个人一起在神山口铁路小区边的一个烟酒店里,持刀抢劫了一台老虎机。6月2日下午14点左右的时候,其和姚声浩、周某三个人一起开车到铁路小区门口一家小店持刀砸了一台赌博游戏机,搬走了另外一台老虎机。6月11日中午,其与黄永星、周某、姚声浩四个人一起在王拐的一个面条店里持刀抢劫了一台老虎机。当天大家开车沿着湾沚的方向,到喇叭口四子大排档持刀抢劫了两台老虎机。之后,又到四子饭店前面的一个大排档,持刀抢劫了一台老虎机。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6月2日下午4点左右,有一辆灰白色的现代小轿车停在其家烟酒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三个20岁左右的男青年冲进其店里,其中一人手里拿了一把砍刀说,摆老虎机是违法的不能摆,随后用他手里的砍刀砍了老虎机,并让另外两个小青年搬了老虎机放到车上的事实。6、被害人晋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5月25日22时20分左右,其在店里面,后来来了两个小青年,其中一个说不能摆赌博机,从外面来了一个小青年手里拿了把砍刀把赌博机给砸坏了,砸完后几个小青年把机子抬到车上了。其跟在后面不让他们抬,还有小青年把其放在柜台上的三条香烟也带走了,他们把赌博机放在车子后排座位上就开车往长江市场园方向跑的事实。7、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2点左右,其在中南建材城对面的楚江府邸工地门口的小店做生意,这时外面来了四个小青年都在20岁左右,其中两个站在外面,两个走到店里对着摆放的老虎机猛拍,样子很凶,还说是谁让摆的,然后他们就把老虎机搬走了,其看到不远的地方还停着一辆车,车里还有一个开车的驾驶员,游戏机里有三百元硬币的事实。8、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一辆银灰色的小汽车停在其店门口,车上下来三个小青年,其中一个小青年手里面拿着一把长形的砍刀,三个人进来后就问老虎机是谁摆的,要把机子拿走,那个拿刀的小青年还用刀往老虎机上砍了几刀,其当时吓得不敢说话,他们就把老虎机搬到汽车后备箱里开车跑了,游戏机里有二百多元硬币的事实。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8点左右,其在工地边上的兴隆排档门口,看见五个20岁左右的小青年到排档门口,一个手拿砍刀自称“二子”的年轻人问老虎机是谁摆的,之后其他四个人就把店里的两台老虎机给搬上车然后一起开车走了,他们开的是一辆现代轿车,车牌号是皖BBB6**,游戏机里有一百多元硬币的事实。10、被害人张某乙先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一个人在饭店里,突然店外来了一部汽车,下来四个小青年进到其店里,其中一个小青年问老虎机是谁摆的并要把搬走,四个人气势汹汹的,其中一个人手里还拿了一把砍刀往老虎机面板上砍。当时其吓得不敢说话,他们就把老虎机搬到他们开来的车上,开车跑了的事实。1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大概一、二点钟,其在店里,从门外进来四个小青年,其中一个问老虎机是谁摆的,另外一个手拿棍子的小青年就走过来把老虎机砸坏了,然后他们就把老虎机搬到门口停着的一辆黑色轿车里,之后开车跑了的事实。1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在百味鲜面馆里忙,突然门外来了一辆汽车,车上下来三个小青年径直走到其店里,为首的一个小青年手拿一个电棍问其老虎机是谁摆的,又说他叫二子,老虎机他要搬走,叫游戏机的主人去找他,然后这三个小青年不容分说上来就把那台老虎机搬到车上,然后开车跑了的事实。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5月25日,其和姚声浩、邹自豪、黄永星、杨康一起持刀抢劫神山口铁路小区附近一家烟酒店内的老虎机的事实。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姚声浩通过其在芜湖市快客汽车租赁公司租过两部汽车,一部是银灰色的现代牌伊兰特,还有一部是黑色的奇瑞瑞虎轿车,租车的费用是姚声浩付的事实。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经营芜湖市XX租赁公司,2012年5月25日李某某和姚声浩来公司要求租车,因姚声浩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了,所以用李某某的驾驶证租的车,先租的一部现代牌伊兰特轿车,后租了一部瑞虎轿车的事实。1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2012年5月25日、6月2日被害人晋某某、张某甲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几个小青年持刀抢劫的事实。17、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了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黄永星等人抢劫时的作案工具砍刀和两部租赁的轿车,并将轿车发还汽车租赁公司,并且被告人邹自豪的亲属为其退赃1000元的事实。1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黄永星、邹自豪的身份情况。19、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邹自豪指认实施抢劫的现场。20、搜查笔录、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姚声浩租赁的两部轿车内搜查出作案的工具砍刀。21、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姚声浩就是抢劫其店内赌博机的小青年之一;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姚声浩就是抢劫其店内赌博机的小青年之一;被害人张某甲辨认出姚声浩就是抢劫其店内赌博机的小青年之一。22、抓获经过和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姚声浩、黄永星、邹自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杨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23、(2006)鸠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永星曾因犯罪被判刑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声浩辩称其只参与两起抢劫,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姚声浩参与的本案全部犯罪不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而且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该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邹自豪的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均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声浩、杨康、黄永星、邹自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械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声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康、黄永星、邹自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永星、邹自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被告人邹自豪的亲属为其退赃1000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康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星曾在200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其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故对检察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声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6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永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邹自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作案工具砍刀三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玲人民陪审员  奚一文人民陪审员  张宗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震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