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李跃明、徐文龙、山西省运城明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高燃租赁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2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跃明,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徐文龙,山西省运城明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高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跃明,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委托代理人:曾令振,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运达运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吕留运。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伟文,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审被告:徐文龙,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原审被告:山西省运城明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法定代表人:李跃明。原审被告:高燃,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上诉人李跃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跃明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地址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应由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白云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法院以白云区为合同履行地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异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允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广州运达城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西省运城明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因该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法原审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