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锋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传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锋,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梁某锋,男,1979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某,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62年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某锋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传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锋于2012年8月1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两被执行人在北流市区存款,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委托法院提供查询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行存款91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存款9200元,扣除执行费150元后,将上述扣划款项18150汇给委托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执字第5746号委托执行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健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珏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