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马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生林、郭志明与四合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四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马民初字第07号原告郭某某,男,现年64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郭某某,男,现年26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四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周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郭某某诉被告四合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郭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剑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