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涉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张某甲,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24岁,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某丙,男,5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