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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涉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张某甲,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24岁,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某丙,男,5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