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梁民初字第3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田与被告赵长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田,赵长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3135号原告杨田,女,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被告赵长坤,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田与被告赵长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29日由审判员孙宽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田、被告赵长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赵XX。2011年10月25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加之被告百般阻挠我工作,使我精神备受压力,伤心欲绝,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赵XX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平时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证明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10月25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于2010年12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赵XX。近期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产生纠纷。被告无婚前财产。原告的婚前财产有:组装电脑一台。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近期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庭审中被告请求和好的态度比较诚恳,更不愿意因为离婚让孩子失去一个完整的家,不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长。因原告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杨田要求与被告赵长坤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田要求与被告赵长坤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