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茅锦梅、陆红与陆圣康、周辉、蔡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茅锦梅,陆红,陆圣康,周辉,蔡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茅锦梅。委托代理人王成。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圣康。委托代理人施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斌。上诉人茅锦梅、陆红因与被上诉人陆圣康、周辉、蔡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开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茅锦梅、陆红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茅锦梅、陆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茅锦梅、陆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上诉人茅锦梅、陆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