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牛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曾用名:牛传树,无业。2008年7月24日、2009年7月8日均因非法行医被嘉善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陈申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行政处罚后,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2011年3月开始在嘉善县姚庄镇俞汇村盛家湾路口房屋内行医。2012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牛某至俞汇育才路30号后二楼北间租房给病人黄正敏治疗时被嘉善县卫生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正敏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执法文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就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涉案各类药品、医疗器械、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兰 桂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