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3、166、170、172、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豪,高妙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妙玲;李小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四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3、166、170、172、180号 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中心广场康乐中心3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5741-6。 法定代表人刘颖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妙玲、李小豪等10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五案中,原告应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麟舒 附表: 案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住址 163 高妙玲 女 汉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李小豪 男 汉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166 卢芙蓉 女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李季光 男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170 丁虹 女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黄小辉 男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172 黄燕萍 女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巫少彬 男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180 廖少莲 女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王林 男 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