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与刘发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2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刘发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自 贡 市 中 新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旭 东 分 社 与 刘 发 炳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下场。负责人曾金衔。被告刘发炳。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诉被告刘发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于2013年1月30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旭东分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李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