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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肖清与李重宝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清,李重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清,女,汉族,1967年3月18日生,四川省营山县人,身份证号:5129241967********,现住吐鲁番市绿洲西路同兴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杨宝恩,吐鲁番市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重宝,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四川省营山县人,身份证号:5129241965********,现住吐鲁番市绿洲西路同兴小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肖清因与被上诉人李重宝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肖清不服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2)吐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清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肖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肖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鑫审 判 员 阿丽娅·阿尤甫代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昳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