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容与高祖兵产品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容,高祖兵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田容。被告高祖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容诉被告高祖兵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鸣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