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马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容与高祖兵产品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容,高祖兵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219号原告田容。被告高祖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容诉被告高祖兵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鸣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