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屈博元与黄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博元,黄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屈博元,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小飞,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屈博元与被执行人黄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4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小飞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博元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5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黄小飞的父亲和黄小飞的配偶已经分两次将本案案款22047元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屈博元,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45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