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初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军伟与韩玉荣、杨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伟,韩玉荣,杨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川民初字第02748号原告李军伟,男。被告韩玉荣,女。被告杨林林(系韩玉荣儿媳),女。原告李军伟诉被告韩玉荣、杨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玉荣、杨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伟诉称,2007年7月韩玉荣、杨林林,从我在周口荷花市场商店购买价值12820元针织品,二被告只付部分货款,余款582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货款58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韩玉荣、杨林林未答辩。原告李军伟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韩玉荣、杨林林在李军伟经营的周口荷花市场商店购买价值12820元的针织品,当时只付部分货款,余款5820元,韩玉荣、杨林林向李军伟出具了欠条,其内容为:“欠李军伟伍仟捌佰贰拾元整(5820元)到2012年7月18号之前付完.韩玉荣、杨林林,2012年7月3号”后经李军伟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李军伟供给韩玉荣、杨林林针织品,其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李军伟要求韩玉荣、杨林林偿还货款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给付货款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玉荣、杨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军伟针织品货款5820元。二、驳回原告李军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严明审判员 朱炳欣审判员 梁绍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