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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衢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洪海与毛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海,毛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衢商初字第4号原告:王洪海。被告:毛海波。原告王洪海因与被告毛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洪海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王洪海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