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合肥恒顺糖酒有限公司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恒顺糖酒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恒顺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漕冲批发市场B区,组织机构代码72851074-0。法定代表人:龚存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162-9。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义兴镇席井村小郭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75489111-0。法定代表人:梁德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恒顺糖酒有限公司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