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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与被执行人张忍兰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林,张忍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林,男。被执行人张忍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忠林与被执行人张忍兰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忍兰自动履行了(2011)正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