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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秋诉被告曹明仕、杨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秋,曹明仕,杨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王桂秋,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德田,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仕,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杨玉良,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秋诉被告曹明仕、杨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杨玉良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明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秋撤回对被告曹明仕的起诉。审判长  杨建群审判员  王树平审判员  张剑一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