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秋诉被告曹明仕、杨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秋,曹明仕,杨玉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王桂秋,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德田,系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仕,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杨玉良,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秋诉被告曹明仕、杨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杨玉良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明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秋撤回对被告曹明仕的起诉。审判长 杨建群审判员 王树平审判员 张剑一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