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2)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金某受聘在诸暨市山下湖镇西斗门村久斯俱乐部管理赌博机,负责上、下分和退钱工作,帮助获利。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金某受吴克旭(另案处理)聘用在诸暨市山下湖镇西斗门村久斯俱乐部管理8台“王者归来”和1台“万能鲨鱼”赌博机,具体负责上、下分和退钱工作。2011年11月1日该俱乐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俱乐部10月份通过上述两种赌博机累计获利2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骆某、程某、吕某的证言、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本院执行款票据证明被告人金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缴纳了罚金8000元的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缴纳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郦武亮人民陪审员  赵信苗人民陪审员  马旭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敏儿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