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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方光明与邵建锋、范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光明,邵建锋,范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03号原告方光明,被告邵建锋,被告范巧玲,原告方光明诉被告邵建锋、范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宣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建锋、范巧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9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2011年11月19日至2011年12月18日止,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必须支付25%的违约金等内容。该借款早已到期,但两被告仅归还10000元现金,余款至今未归还。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邵建锋、范巧玲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了:1、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借条》一份,以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的事实。该证据能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理应按借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归还借款。未按期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建锋、范巧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光明借款本金70000元及违约金17500元(70000元×25%=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建锋、范巧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988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帐号:19699901040008737。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记员  夏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