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刘安萍与西安市未央区刘力铭实木家具经销部、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萍,西安市未央区刘力铭实木家具经销部,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刘安萍,女,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清河。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刘力铭实木家具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家居城4-11-015-016号。业主,刘力铭。委托代理人安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席有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海港。委托代理人刘博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萍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刘力铭实木家具经销部、西安大明宫现代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原告刘安萍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安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3元,下余7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