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润国与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4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国,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4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国。被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恩会。被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4社。负责人:赵鹏杰。申请执行人王润国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4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润国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被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姜家村村民委员会按和解协议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润国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王润国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