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沈海峰与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峰,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13号原告沈海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力。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峰诉被告杭州滨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海峰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87.5元,由原告沈海峰负担。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