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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字第8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千佛阁贝尔医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广山、付少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千佛阁贝尔医药器材有限公司,牟广山,付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818-3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千佛阁贝尔医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娜,董事长。被执行人:牟广山,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付少娟,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千佛阁贝尔医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广山、付少娟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千佛阁贝尔医药器材有限公司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牟广山、付少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付少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少娟购买的落户于山东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莱州市奥城名邸四号楼三单元702室的单元房一处。二、被执行人付少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