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许卫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许卫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9号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必安。委托代理人:单建尧、黄锦萍。被告:许卫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卫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各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