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欧阳孔辉与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欧阳孔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朗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孔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5413。上诉人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孔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润公司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三润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0元减半收取7880元,由三润公司负担,其余费用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詹 洁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