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江丽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