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