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9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提审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7月25日下午,高某某致电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双方约定毒品交易事宜。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一小包“K粉”到约定的罗湖区XX路XX大酒店与高某某见面,双方到酒店一楼的洗手间内交易,被告人陈某某将毒品交给高某某,并收取了高某某给的人民币8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重0.2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毒品毒资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毒品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毒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陈某某上诉提出,其系初次犯罪,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陈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在量刑时已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某某再以此为由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正 茂审 判 员 杨 爱 云代理审判员 何 远 彬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燕(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