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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刑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黄某某反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国华,黄景财,刘振文

案由

贪污,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终字第0005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国华,1960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村主任,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2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景财,195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中共党员,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村书记。2012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振文,1949年8月14日出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村会计,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2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国华、黄景财、刘振文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国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景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振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上诉人田国华、黄景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人田国华以应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且原判对其量刑重为由;上诉人黄景财以应认定其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且原判对其量刑重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国华、黄景财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国华、黄景财撤回上诉。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小雁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