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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关洪波与被告沈阳新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波,沈阳新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关洪波,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新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胜。原告关洪波与被告沈阳新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洪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洪波撤回对被告沈阳新水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