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秦学战与杨桂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战,杨桂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362号原告秦学战,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蓟县。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宝,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战诉被告杨桂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学战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艳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