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富来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鸿升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博强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邵应良,陈贤,王胜武,陈辉,吴保忠,林炳忠,郑加兴,陈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区新城大道1号温州晚报一楼、二楼西南首,。法定代表人:金晨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陈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吴保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新富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林炳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鸿升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郑加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博强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亚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建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应良,1963年9月4日出生,男,汉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炮台路183号,身份证号码:330303196309040617。被执行人陈贤。被执行人王胜武,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吴保忠。被执行人林炳忠。被执行人:郑加兴。被执行人:陈建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邵应良在浙江先丰合成革有限公司享有的35%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邵应良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冻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克辉 微信公众号“”